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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9年10月17日 | 浏览: | 【 】【打印】【关闭

国土资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建立中间和地方当局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和谐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和谐有序、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加快实现地质找矿庞大突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和谐全国地质找矿工作

  严酷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结构、时序和重点,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运动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统筹中间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指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建立同一的地质找矿项目备案制度。中间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同一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社会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人必须将年度工作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增强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进展跟踪和形势分析,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二、有机衔接多元投入地质找矿工作

  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质工作重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增强区域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量事关地质找矿的庞大地质矿产题目可以做延长攻关。

  国家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重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重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贮备调控必要,开展响应的勘查工作。中间地质勘查基金优先支撑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重点安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地质找矿工作。地质勘查基金执行开放式运作,可根据必要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普查为主的风险勘查工作,找矿成果按照合同约定体例处置。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支撑和指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工作,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自力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投入。

  对生态环境脆弱等特别地区,由国家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引入有实力的大型矿业企业对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展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按照矿产资源战略贮备模式对中小型矿产地进行贮备。

  三、推进实施矿产资源整装勘查

  根据全国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近期有望取得庞大找矿突破且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划定整装勘查区。总结推广安徽“泥河模式”、河南“嵩县模式”等快速整装勘查成功经验,按照周全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搭建中间和地方财政与社会资金多元投资合作、勘查单位人才与技术和矿业企业资金与管理上风互补的地质找矿大平台,指导多种渠道资金加大勘查投入力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间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间、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向社会通知布告;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和谐推进整装勘查,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有用政策措施,强化对整装勘查工作的服务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关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推进探矿权整合,确保整装勘查的实施。

  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探矿权,探矿权人要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同一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资金实力不足的,可以采取与地质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资人合作的体例继承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勘查程度高于整装勘查同一要求的勘查区块,要纳入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行使。

  整装勘查区内未设矿业权的区域,按照整装勘查同一要求,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资信等要素,公开规范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促进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上风互补、强强联合。

  四、进一步优化探矿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体例出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供区内已完成重要地质工作成果信息资料。对工作程度较低的重点勘查区,原则上要在完成1∶5万地质矿产调查、做好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再出让探矿权。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非常区和矿产地,重要以竞争体例出让探矿权。要改动矿业权出让体例、细化要求、规范程序,看重优选勘查方案,坚持并赓续完美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

  鼓励勘查技术与资本结合、开发反哺勘查。具有甲级矿产勘查天资的地勘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的联合勘查开发实体,划一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依法申请行使原有生产体系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体例取得探矿权。

  五、完美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享地质找矿成果收益和共担找矿风险。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可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地质勘查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刊出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向社会有偿出让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凸起贡献的小我给予奖励。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悉数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六、增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

  建立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制度,严酷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举动。严酷实行勘查区块面积年度核减制度。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小我负责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增强行业自律。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财政出资项目情况公开制度,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的勘查进展、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与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转达地质找矿工作情况。增强与地方各级当局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和谐占地、修路、用电等事宜,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优秀外部环境。

  七、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接收的地质资料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全国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年公开发布地质资料目录。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及时对成果资料开展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质成果资料汇交检查,并在全行业转达检查情况。承担国家财政地质项目的单位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不得承担新的项目。矿业权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周全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八、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建立部省共同推动地质找矿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国家财政安排用于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资金,要面向找矿一线。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谈判机制,增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组织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科技攻关。鼓励企业与国家财政资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方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地质找矿项目安排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完美项目管理制度,让中青年科技人才担当重任,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领武士物和找矿一线实用人才。鼓励矿业企业、地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研究基地,优化项目工作义务安排,为地质专业教师和门生创造实习与研究条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现实,认真研究制订响应的配套政策与措施,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增强地质找矿工作,赓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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