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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关照
 
2019年10月17日 | 浏览: | 【 】【打印】【关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执行网上审批,进步工作服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美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题目的关照》(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现实,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关照》(新国土资发[2011]396号)中涉及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重要内容为: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行使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体例、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并加盖公章。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用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实、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处于有用期内并已经年检。属外资企业的,须有矿业经营项目的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体例获得的,须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吻合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煤炭资源的,还应吻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申请开采湖(岩)盐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年检报告及有用勘查允许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采矿权新立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在勘查允许证有用期内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八)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九)矿山所处地理位置图。
(十)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天资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十一)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实文件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十三)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先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持转让变更后有用勘查允许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拍挂体例取得的(不包括通过招拍挂取得探矿权后转采矿权的),确需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贰言后,可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以协议出让体例划定矿区范围的,除根据企业经营必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四)划定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三者叠合图原件。
(十五)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六)划定矿区范围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珍爱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地皮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实;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新立采矿权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四)有用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延期批复)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天资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珍爱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地皮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实材料原件。
(八)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效果备案证实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招拍挂体例取得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协议出让体例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及付款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经环境珍爱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十一)矿区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二)申请煤矿采矿权的,还需提供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三)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及坐标原件。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提交有关外商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五)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六)采矿权新立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三、采矿权连续申请
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届满后需继承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连续登记手续(不包括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连续登记手续的,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采矿权连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连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行使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年检效果、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水平及环境珍爱情况等)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任务的相干材料及证实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有用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连续采矿权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申请煤矿采矿权连续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山矿产资源开发行使近况说明书(附矿山开采近况图或井上下对照图)原件。
(七)保有资源储量证实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实。如未进行开采,采矿权申请人须附书面说明,并出具矿山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八)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珍爱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地皮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九)国有建设用地地皮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十)经年检合格的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二)采矿权连续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对历史遗留资料不全题目(重要缺地质报告、开发行使方案、地质环境珍爱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皮使用证等),必要连续且吻合办理短期采矿允许证的,可不必要响应的资料予以连续短期采矿允许证,并要求采矿权人限日增补完美资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且知足相干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要求的,应当向具有响应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加盖转(受)让申请双方公章)原件。
2、转让申请报告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受让申请人的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让方为外资企业的,还需提交有关外商企业批准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5、受让申请人的资金或资信证实材料原件。
6、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7、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间鉴证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8、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清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地质环境保证金未缴存完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处置事宜及治理恢复任务。转让煤矿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9、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赞成转让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10、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11、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实原件彩色扫描件。
12、国有建设用地地皮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3、转让申请人的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14、煤矿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供自治区批准其转让的相干文件。
15、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6、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二)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转让批准文件。
3、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受让人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帮忙调查意见。
6、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间鉴证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7、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清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地质环境保证金未缴存完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处置事宜及治理恢复任务。转让煤矿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8、保有资源储量证实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实。
9、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天资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赞成转让的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11、国有建设用地地皮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2、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13、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4、采矿权转让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可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雷同资料,仅在转让申报资料中要求,变更资料中不再要求。
(三)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非转让)
1、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及变更缘故原由的证实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在当田主流媒体上进行通知布告的原件。
4、采矿权人所在注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相干文件。文件内容需说明变更前后企业性子、经济类型、投资主体、股权构成不发生任何转变,以及变更后原企业名称不再使用等有关内容。
5、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前的工商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后的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事项的帮忙调查意见。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及子公司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赞成变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9、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原件彩色扫描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实)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10、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11、国有建设用地地皮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2、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因行政区划调整缘故原由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矿山名称的,还需提供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文件,但可不提供工商部门的意见。
(四)采矿允许证经济类型变更申请
1、经济类型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经济类型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及变更缘故原由的证实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注册工商部门出具的赞成其变更的相干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文件内容需说明变更前后企业性子、经济类型、投资主体构成等有关内容。
5、采矿权人经济类型变更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在当田主流媒体上进行通知布告的原件。
5、采矿权人变更前的工商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变更后的采矿权人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经济类型变更事项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或子公司申请变更经济类型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赞成变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9、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凭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10、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11、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2、变更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
(五)其他变更申请
在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体例、生产规模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剩余有用期不足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采矿权连续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缘故原由的证实文件材料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帮忙调查意见。
5、变更后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6、国有建设用地地皮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7、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8、可知足响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9、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变更后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0、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使方案及地质环境珍爱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地皮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11、变更扩大矿区平面范围以及煤矿延长采深的,还需提交赞成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缩小矿区范围的,可不提交赞成变更的批准文件。
12、申请变更煤矿生产规模的,还需提交自治区确定其生产建设规模相干文件及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批复原件彩色扫描件。
13、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效果备案证实文件、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14、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5、变更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五、采矿权刊出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内或者有用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刊出登记手续。
采矿权刊出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刊出申请登记书原件。
(二)矿山闭坑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总结报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任务的相干材料及证实文件原件。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刊出的帮忙调查意见原件。
(四)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实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地皮复垦行使、环境珍爱等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八)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
(九)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十)采矿权刊出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采矿权设定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采矿允许证等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采矿权抵押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
2、采矿权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
4、应处置采矿权价款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评估备案证实、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凭据、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还需提交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5、采矿允许证正、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6、采矿权人业务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7、抵押权人业务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
8、采矿权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对于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悉数责任以及因采矿权人违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大的承诺书。
9、矿山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意见。
10、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1、抵押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根据现实情况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干费用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允许证有用期限;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况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吻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关照,其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悉数责任、采矿权人因违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大等予以告知。
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附件2

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

一、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申请资料纸介质一式四份,并附与纸介质内容和顺序完全同等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申请资料按透明封面、硬质封面、资料目录及响应申请类别资料要求顺序装订。变更连续资料可以合并装订。
二、电子文档同等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须一项目一光盘,盘面应标注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命名应与纸质报件名称同等。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三、电子文档必须是使用国土资源电子报件体系(单机版)组件,后缀为BJX格式的文件。电子文档中所有标点符号均在英文半角状况下录入。文档中需制作成PDF格式的,将带红章和签名的原件彩色扫描后插入响应位置。单个PDF文档大小不得大于10MB(兆)。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文档内容保持同等。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报资料中,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图幅必须大于矿区范围(图面上需标定北京54坐标体系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西安80坐标体系的拐点坐标,同时还须附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二个体系的拐点坐标)。其中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范围图应为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五、电子文档无法正常欣赏或与纸介质文档不同等的,申请资料退回。
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矿业权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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